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和温大纪委〔2016〕1号《关于加强事前监督工作的通知》精神,为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前移监督关口,加强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实效,经学院纪委研究,决定实行监督事项报备制度。
一、本通知所指的监督事项,是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的物资采购、干部选聘、人员招聘、招生考试、职称评聘、项目评审等重要事项。
二、凡列入纪检监察监督事项范围的牵头实施单位,应提前一周将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的事项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报备表》。
三、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报备表》的两天内,对监督事项的程序进行事前审核,由负责人签署监督意见。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四、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提出具体的监督意见,包括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及纠正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监督的基本结论等监督结果。
五、对确因情况特殊工作需要,临时报备《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报备表》的,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六、纪检监察部门只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规范性及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执纪情况进行监督,不参与实施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
七、实施单位对需要监督的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管责任。
中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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